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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跃利与被告刘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跃利,刘大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09号原告:姚跃利,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大海,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姚跃利与被告刘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