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瑞丰担保有限公司、沧县珍豪冷库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瑞丰担保有限公司,沧县珍豪冷库,河北道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瑞丰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沧县珍豪冷库、河北道通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河北瑞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沧县珍豪冷库、河北道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纠纷一案中,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丁明臣审判员 : 陈 浩审判员 : 韩 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