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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金展与宋涛、钱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展,宋涛,钱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展,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涛,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秋萍,女,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金展与被执行人宋涛、钱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宋涛、钱秋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金展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3530元由宋涛、钱秋萍负担。因被执行人宋涛、钱秋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涛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钱秋萍与申请执行人李金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6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展13000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钱秋萍继续主张本案剩余债权的权利。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宋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