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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段保成与闫刘生、李淑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保成,闫刘生,李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段保成,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闫刘生,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李淑贞,女,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保成与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归还申请执行人段保成借款30275元。但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淑贞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段保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段保成对本院财产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段保成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闫刘生、李淑贞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段保成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审判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