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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恒扬与王永堂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扬,王永堂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40号原告:王恒扬,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兴,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永堂,居民。原告王恒扬与被告王永堂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