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恒扬与王永堂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扬,王永堂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40号原告:王恒扬,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兴,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永堂,居民。原告王恒扬与被告王永堂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