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保庆与周恒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保庆,周恒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338号原告:申保庆,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周恒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原告申保庆与被告周恒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保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保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