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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保庆与周恒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保庆,周恒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338号原告:申保庆,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周恒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原告申保庆与被告周恒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保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保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