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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立学与张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学,张宝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54号原告:杜立学,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宝义,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顶镇。杜立学与张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杜立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立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杜立学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寓涵—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