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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138号申请人: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简传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飞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尧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法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354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3541.6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326.50元由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现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