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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郭自国,付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丽萍,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年升,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自国,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超,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承英(曾用名付成鹰),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上诉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因与被上诉人郭自国、原审被告付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