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郭自国,付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丽萍,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年升,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自国,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超,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承英(曾用名付成鹰),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上诉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因与被上诉人郭自国、原审被告付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年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