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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虹宇与被告赵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虹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127号原告:姜虹宇。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18层。负责人:卢宗宁,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立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虹宇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第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虹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姜虹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虹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姜虹宇承担。审 判 长 王 莹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