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陈晓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滨,陈晓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滨,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南坪村*组。被执行人陈晓焕,女,汉族,1989年4月19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南坪村*组。申请执行人王海滨与被执行人陈晓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陕0528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执171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