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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劬与江苏苏能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劬,江苏苏能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725号申请执行人李劬,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60211197012033912,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江苏苏能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800号3号房,机构代码:55379180-X。申请执行人李劬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能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35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申请人江苏苏能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劬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有仲裁请求款项人民币77258.45元整,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20日起解除,今后双方无涉,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金涛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有仲裁请求款项人民币14295.68元整,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26日起解除,今后双方无涉,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卫河2010年5月至2016年5月工资差额108303.78元。四、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新宇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工资差额8031.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江苏苏能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对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路XXX号厂房内机器设备等评估拍卖中,本案将一并参与分配并被优先支付。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江苏苏能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对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路XXX号厂房内机器设备等评估拍卖中,本案将一并参与分配并被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351-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