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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加佳与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757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莹。本院在审理唐加佳与被告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加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