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丁延林、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延林,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丁延林,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保国,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延林与被执行人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保国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延林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东华审判员 夏康红审判员 贾雪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其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