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14号原告:胡某,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贾某,女,1986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胡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双方亭庭外和好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