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某、李某与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64年6月2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现住陇南市宕昌县金桥花园。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64XXXX0016。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陇南农校教师。现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XXXX0020。被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盘旋路。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具体地址不详。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某、李某与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根据案卷材料及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注册地及主要财产在陇南市武都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委托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3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