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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亚杰、王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杰,王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杰,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淑杰,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亚杰与被执行人王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543.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