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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俊霞、杨伊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俊霞,杨伊军,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1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耀荣,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王俊霞,公民身份证号×××,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伊军,公民身份证号×××,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16号街坊16号负责人:王俊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王俊霞、杨伊军、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90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