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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谢文学、陈文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学,陈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文学,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卢文默、黄宝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林,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文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林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文学加工款人民币9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执行费人民币1370元,但被执行人陈文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8月30日、2017年5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陈文林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陈文林银行存款合计不足4600元且分别在4个不同银行账户中,远不足以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陈文林无房产、车辆、国土等登记信息;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文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4、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联系,其代理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银行存款暂不扣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陈文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