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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61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蔡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义务;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下陆大道××号××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时间交往,在父母的催促下于2006年6月9日在下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年××月××日生下女儿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隐瞒家人利用各种时间外出打牌对家庭事务置之不理,两人结婚11年来总是因为各种事件不断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儿也长期生活在没有温暖的家庭中。近年来,原、被告虽处同一屋檐下,但已无任何交流,处分居状态,彼此积怨也日渐加深,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无意义,双方都认同没有和好可能,曾多次进行协议离婚,但被告最终拒绝离婚。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房屋属原告婚前财产。为尽快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利于女儿成长,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蔡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有1年多时间,夫妻共同生活达12年之久,且婚后育有一女,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婚后答辩人挑起了家庭的重担,尽到了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从单位工作和家庭建设来看,双方生活美满幸福,得到了双方同事的好评;3、原告诉称答辩人外出打牌和不管家务事不属实,女儿刘某乙平时的生活和在武汉看病期间都是答辩人在照顾;4、夫妻双方可以和好,只要原告愿意,答辩人愿意好好过。故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根据经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曾为家庭经济问题等琐事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时间的相处,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长达11年之久,客观上能够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如今原、被告之间因为家庭开支等经济方面的琐事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家庭开支等方面的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双方缺乏有效沟通,相互信任和包容不够,未能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亦不利于家庭关系和睦,反而容易在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夫妻双方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地解决矛盾,共同寻找解决办法,如建立家庭基金账户,共同管理家庭收入和开支。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原、被告的婚生女刘某乙刚满10周岁,正处身体成长发育和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加之其近期生病未愈,正在治疗之中,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氛围显然更有利于其顺利康复。此时,作为父母的原、被告双方理应对其女多予以关心和照顾,将时间和精力更多花在女儿身上,而非只顾发泄自己对婚姻和对方的不满,与对方争吵,相互指责。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原、被告双方经过10余年的相识、相某属不��,双方更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作为丈夫的原告,应多包容、关心、疼爱妻女;作为妻子的被告,应多体贴、照顾丈夫,多体谅其难处。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增强沟通,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综上,本案双方产生的矛盾,并非重大原则问题,双方亦无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