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某1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1,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曹县庄寨镇秦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住曹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1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4月1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中旬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秦某1利用其担任曹县庄寨镇秦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扶贫款为目的,先后采用事前与农户约定、事中掩盖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款17400元用于个人家庭支出。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秦某1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秦某1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参与并协助庄寨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扶贫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事实、上报虚假材料的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中旬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秦某1利用其担任曹县庄寨镇秦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扶贫款为目的,先后采用事前与农户约定、事中掩盖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款17400元用于个人家庭支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秦某2于2016年7月22日、同年9月21日证言。证明两年前,自己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后来,秦某1让自己交给他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他表示申请款下拨后,可能不会完全支付给自己。约一年后,秦某1交给自己一张15800元的危房补贴款存折,他说给自己补助款1万元,剩余5800元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经费。几天后,自己将15800元支取后交给秦某15800元,他以请村干部吃饭为由又向自己要走500元。又过了半年,秦某1让自己抓紧建房,自己表示没钱建房。后来纪委的工作人员找自己了解情况,自己便将所得的9500元交给了秦某1。自己曾交给秦某13张照片,第一张是自己的三弟秦月中在自家危房前拍摄的,第二2张是秦某4在他家建房期间拍摄的,第三张是自己让别人在东街邻居秦进宇家刚盖好的房子门前拍摄的。(2)秦某3证言。证明2014年,胞妹秦贵银说贫困户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自己听到这个信息后,便找到村干部秦某7和会计秦某1申请这笔资金,他们表示新房必须于2014年9月之前建设起来,自己表示同意。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村里没有公示,自己在曹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上签了名字。后来秦某7说申领这笔钱不能都给自己,让自己领取补助金后拿出来部分交给村民委员会作为经费,自己表示同意,当时秦某7对自己说这些话时秦某1在附近。后来秦某7拿来危房改造需要的申请材料,并让自己在危房改造前拍摄照片。2014年12月,秦某7说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下来了,他开车载着自己来到信用社,秦某1在信用社门前将银行卡交给了秦某7,说让自己领钱。自己领取了15800元的补助资金后,秦某7让自己拿出其中的5800元交给了秦某1。(3)秦某4证言。证明2014年,因自己的房屋是危房,胞兄秦某5帮助自己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申请前,他告诉自己秦某1说不能领取全部危房补助款,自己表示同意。后来,提供了自己和老房子一起拍摄的照片,建房期间又向秦某1提供了照片。后来秦某2找到自己,说他也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但没有建设,为了要照片,他站在自家正在建设的房屋前拍了照片。房屋建好后,秦某1看了自己的房子,说房子建设超标,怕无法验收。在验收时,自己领着秦某1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到别人新建的房屋前拍照。2015年冬一天,秦某1交给自己一张银行卡,自己领取了补助款5000元,并安排秦某1、秦某7、秦某5等人吃饭,期间,秦某1单独对自己说:“大家给你跑成了补助款的事,你不能让大家白忙。”自己按照秦某1的意思交给他5800元。(4)秦某5证言。证明秦某4是自己的胞弟,他的房子是危房。2014年,听说政府对危房改造有补助款,自己便让秦根生申请危房改造。申报时,秦某1表示这笔款审批下来也不会全部支付给秦某4,村民委员会要留些费用。自己将此事告诉了秦某4,他表示同意。2015年底一天,秦某1让自己通知秦某4领取了银行卡,秦某4从该银行卡内支取五六千元交给了秦某1,并请自己和秦某1、刘百顺、秦某7等人吃饭。饭后,秦某4说他最后剩下9000余元。2016年7月,秦某1的母亲将这五六千元退还给秦某4。(5)刘某1证言。证明自己在担任曹县庄寨镇秦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现金会计期间,有四户村民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自己不知道村干部是否存在收取危房户补助资金的事,但村民委员会没有收取过,也没有人对自己说过将危房改造户的补助资金用于村民委员会的公事支出。2016年3月,纪委工作人员对秦某1进行调查时,秦某1曾给自己打电话要求把危房改造款划到村里的账目上,自己没有同意。(6)刘某2证言。证明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开始进行,主要针对农村危房的贫困户进行补助。曹县庄寨镇秦寨行政村秦某4、秦某3、秦某2、鹿某1申请了这项补助资金,秦某1负责秦寨行政村的危房改造工作。2015年底,曹县住建局、曹县发改局、曹县财政局、曹县民政局等部门对竣工的房屋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后,自己将有关资料上报,最终由曹县财政局给这四户村民在曹县农商银行办理了存折,自己领回存有补助款的存折后,除鹿某1是秦寨行政村包村干部高丙奇代领外,其他三户都是村干部秦某1代领的。这四家危房改造户中秦某2没有进行危房改造,后来曹县纪委进行调查,秦某2将15800元补助款退还。(7)秦某6证言。证明2015年,村民秦某3来到村民委员会找到自己,说他的房子已经建好,什么时候给他钱?自己了解得知他说的是危房改建的事,因自己不负责这项工作,便问秦某1怎么回事?秦某1说了危房改造的事同时提出这笔资金到位后不能全给危房改建户。自己问他为什么?他没有回答。2016年5月,自己听说秦某1等人因危房改造工作中出了问题被处分了。秦某3告诉自己,他共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5800元,给了秦某15800元。(8)卢某1证言。证明自己任曹县庄寨镇秦寨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秦某6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秦某1任村民委员会会计,秦怀志任副主任,秦某7任委员。2014年,秦寨行政村进行危房改造的村民有秦某2、秦某3、秦某4和鹿某1,他们四户人家的生活条件不好,当时所住房屋质量较差。2014年,秦某2等四户村民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进行危房改造,当时村里的危房改造和村内其他工作由秦明立和秦某1全面负责,具体怎么操作的自己不清楚。2016年3月,曹县纪委巡视组巡视工作时,发现了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问题。秦某2提交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三方建房协议上面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村民委员会意见都是秦某1代替自己签的,他当时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后来自己才知道此事。纪委问过话后,自己才知道秦某2没有建设新房。秦某2等人领取的农户危房补助资金没有作为村民委员会的收入,自己让秦某1找秦某2把套取的国家资金退出,但后来怎么办理的,自己不清楚。(9)秦某7证言。证明2014年下旬,曹县庄寨镇给秦寨行政村分配了4个危房改造名额,秦某1是村民委员会会计,他熟悉上报危房改造的程序,村党支部书记卢某1让秦某1负责此事。自己是南街的村干部,南街村民秦某3是低保户,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居住的是快要倒塌的土坯房子,自己把秦某3上报给秦某1,秦某1表示危房改造款拨付后,扣一部分进入行政村的账目,作为行政村的支出,其他村也是这个情况。自己将此事告诉了秦某3,他表示同意。危房改造报上去后,秦某3将老房子拆除进行了重建。2015年底,危房补助款下拨后,直接存入秦某3的银行卡里,秦某1打电话让自己通知秦某3到信用社领取了15800元补助款,秦某1对自己说让秦某3拿出5800元用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开支。自己便让秦某3拿了5800元交给了秦某1,他又让拿了500元给包村干部买烟抽。当日中午,秦某1给自己打电话,说秦某5胞弟的危房补助款拨付下来了,并喊自己一起吃饭。2016年2月,曹县纪委巡查时,秦某1打电话让自己给秦某3安排,如调查秦某3,就让他说实际领款数额为15800元。(10)刘某3证言。证明秦某1向危房改造户各要了5800元,他让自己将钱退还给秦某3、秦某4。(11)鹿某1证言。证明自己曾申报201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扶助资金。2015年2月2日开始建设,房屋建好后补办了相关手续。自己当时找到包村干部高丙奇和庄寨镇建委的刘某2办理了此事,后来高丙奇将15800元存折交给了自己。2.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曹县庄寨镇秦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秦某1自2012年底至2016年7月任庄寨镇秦寨村民委员会会计。(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秦某1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3)曹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证明危房改造对象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户、低保户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D级是整栋危险的房屋、C级是局部危险的房屋。改造后的住房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操作程序:①农户申请:户主向村委会自愿申请,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五保或低保证明、贫困残疾人证明。②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危房改造建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③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申报的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④县审批:县级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对危改户进行核定,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⑤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甲方)、村委会(乙方)、农户(丙方)必须签订三方危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和完成时限等内容。⑥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对改造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并向市级提交验收情况报告。(4)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附加手续、曹县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庄寨镇秦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秦寨村2014年度危房改造评议。证明涉案危房改造户秦某3、秦某4、秦某2、鹿某12014年申请危房改造,2014年8月17日召开工作评议会,将四户改造户申请名单进行评议,原土坯房均被曹县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5)曹县农商行庄寨支行取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证明秦某4的账户于2015年12月1日及同年12月6日在曹县农商行庄寨支行、商贸城支行取款5000元及10800元;秦某3的账户于2015年12月1日在曹县农商行庄寨支行取款15800元;秦某2的账户于2015年12月1日在曹县农商行庄寨支行取款15800元;鹿某1的账户于2015年12月11日在曹县农商行庄寨支行取款15800元。(6)曹县测绘中心测绘面积表及房产分层分户图。证明涉案危房改造户秦某3于2015年建设的混合结构1层住宅套内面积为126.98平方米,秦某4于2015年建造的混合结构1层住宅套内面积为101.56平方米,鹿某1于2015年建造的砖木结构1层住宅套内面积为95.32平方米。(7)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明2016年3月17日,秦某2退回曹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危房改造资金15800元。(8)曹县庄寨镇秦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反映出曹县庄寨镇秦寨行政村村民秦某2、秦发生、秦某4、鹿某1系该村经济困难村民。(9)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秦某1于2016年7月26日到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但拒绝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该案由曹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曹县公安局,次日曹县公安局以秦某1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说服教育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秦某1供述。证明2014年,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通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款事项,当时秦寨行政村进行危房改造的共有4家,由于村民较多,自己在村民委员会说了此事,当时在场的人有秦某7、刘百顺等人,自己当时表示每户补助款15800元,但不能让村民全部领取。秦某7和刘百顺也没说什么,后来也没人提过此事。秦寨行政村的秦某2、秦某3、秦某4和鹿某1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自己当时对秦某2说,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拨后,他只能领取1万元,因为村民委员会的人员为此事没少费心,余款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经费,秦某2表示同意。秦某4的胞兄秦某5是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他打算为胞弟秦某4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自己对秦某5说该款下拨后只能领取1万元,剩余款项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经费,秦某5表示同意。自己也将此事告诉了申请户秦某3,他也表示同意。之后,他们三人都向村民委员会申请了危房改造,危房改造工作由自己办理。随后,自己将这四户的情况上报至庄寨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需要提供的手续有危房改造申请表和照片,拍摄照片共分为三个阶段,危房改造前、建设过程中及危房改造后,每次都是改造户与房子一起拍摄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上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意见是谁签的字自己不清楚。秦某2始终没有建设新房,秦某3和秦某4建设房子后,自己也没去实地查看。自己问过秦某2为何没有建房?秦某2说准备建房,因家人生病花费较大,已无钱建房。秦某2的照片,是他拍摄的,在什么地方拍摄的自己不清楚,因考虑秦某2的家庭困难,自己帮他隐瞒了没有建房的事实。2015年四五月份,村民委员会委员秦某7领着上级领导进行了验收。当年自己到庄寨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秦某2、秦某3、秦某4的危房补助款存折,并让秦某7联系秦某3领取了存折,秦某3在银行支取后,交给自己5800元。之后秦某4和秦某2分别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后,各交给自己现金5800元。自己又向秦某2和秦某3各要了500元作为给上级部门的花费。自己收取的17400元被用于家庭支出。因曹县纪委调查危房改造的事,秦某2向纪委退出15800元。后来,自己让母亲将秦某3和秦某4交给自己的钱全部退还他们。申报的这四家危房改造户没有组织村民评议,只是由村民委员会的几个成员确定,并将名单贴在村民委员会的黑板上。上列证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秦某1供述相互印证一致,被告人秦某1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秦某1自愿预交罚金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1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采用隐瞒事实、上报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秦某1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预交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秦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1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 刚审 判 员 李竑朴人民陪审员 邓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逸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