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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张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东,张鑫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东,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鑫,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上诉人王文东与被上诉人张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文东的起诉,处理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2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长春审 判 员  丁玉红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思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