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万德海、赵士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德海,赵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万德海,男性,1979年3月7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执行人:赵士军,男性,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德海与被执行人赵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德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