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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超刑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执42号被执行人:谭超,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初中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熊家岩村红砂坡组2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其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年12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限制其减刑。现在宜昌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谭超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走访调查、村委会证明,罪犯谭超犯罪前长期在外游荡,从未参与家庭务农,其父母无力帮助其支付罚金,且自己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恩施中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谭超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漆祖国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