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委赔监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连泛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泛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委赔监135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大连泛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天水,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大连泛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因申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2017)黑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泛亚公司申诉称:1.哈尔滨中院执行局相关办案法官存在造假、违纪、违法办案的情形,损害其合法权益。执行和解协议上的签字系被胁迫,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面对申诉人的质证请求,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未经质证作出决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为此,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1.撤销哈尔滨中院(2016)黑0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及黑龙江高院(2017)黑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2.依照泛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指令其他省市法院再审;3.对涉嫌犯罪的法官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泛亚公司申诉提出的本案执行和解违背其真实意愿的事由,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经查,泛亚公司申请执行后,哈尔滨中院先后采取了部分执行措施,并先后为其执行回款35万元。之后,泛亚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顺(集团)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哈尔滨中院递交承诺书和终结执行申请。以上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申请书和承诺书均由泛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足以证明其先后且连贯所作出之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即为接受执行款额174万余元,和解协议履行后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案件执行终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哈尔滨中院据泛亚公司的申请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泛亚公司现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称其受到胁迫,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主张,故其该项事由不能成立。关于泛亚公司申诉提出的本案未予质证违反程序的事由,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综上规定,国家赔偿质证并非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且赔偿委员会有权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质证的判断,该判断权属于人民法院正当行使司法裁量权范畴。本案中,黑龙江高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认为无需适用质证程序审理,而采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审理,其行为不违反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泛亚公司所述该院程序违法的事由,亦不能成立。关于泛亚公司申诉提出的原办案法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事由,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审查。综上,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黑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大连泛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大连泛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