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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9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976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976号之二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14240936,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经营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胡传丽,经理。被告: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路53号。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8291元减半收取计1414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