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新楼与翁广义、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楼,翁广义,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812号原告:刘新楼,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遂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广义,男,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人民路中段15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新楼诉被告翁广义、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楼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7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