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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国胜与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胜,陈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1326号原告:陈国胜,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现住武陟县。被告:陈长江,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陈国胜与被告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长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利息5000元,二项共计20000元整(详见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陈长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被告陈长江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陈国胜借款15000元,并计利息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所举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5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计付的利息,依法应自2016年6月10日起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利息义务之日止。被告陈长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国胜欠款15000及其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驳回原告陈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长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