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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90号原告:赵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任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晨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