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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大足区五个盖伦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毛某1睡觉之机,将毛某2放于61号机位上充电的一部金立手机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鉴定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为579元��2.2017年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戏网追梦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陈某1睡觉之机,将陈某1放在87号机位上的插有充电宝充电的OPPO手机和充电宝盗走,后将手机销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1071元。现被盗充电宝已被追回并发还给陈某1。2017年3月6日,陈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金华大厦B栋19-5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证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毛某2、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2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9��、退赔失主陈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福弘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永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