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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雨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114号。被执行人李刚,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镇兴盛路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雨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