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文琳与宋惠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琳,宋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丁文琳,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被执行人宋惠玲,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文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2017年5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每月12日还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12日起,每月还款人民币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本期还清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由于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56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