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明月、唐娜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月,唐娜,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809号原告:侯明月,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娜,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侯明月、唐娜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侯明月、唐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明月、唐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明月、唐娜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由侯明月、唐娜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