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31李洪芬与雷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芬,雷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芬,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雷友建,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李洪芬与雷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宜张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雷友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洪芬赔付交通事故理赔款3552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鉴定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20元,雷友建负担1070元。雷友建应负担部分已由李红芬垫付,雷友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李红芬共计人民币36592元。因雷友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芬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雷友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5日、2017年6月24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雷友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雷友建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雷友建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公积金开户信息。4、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雷友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多次去被执行人雷友建住所地寻找其本人,据雷友建妻子张国珍反映,雷友建今年自从过完春节就没有回过家,现在下落不明,平时和家里也没有联系。执行人员在当地村委会了解到,雷友建平时不顾家,很少回来,赚的钱也基本不给家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执行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雷友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张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