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巫山县海祥商贸有限公司与雷继川陶林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山县海祥商贸有限公司,雷继川,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海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271号7幢405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30508712-7。法定代表人刘发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雷继川,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陶林,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巫山县海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继川、陶林买卖合同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雷继川、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