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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其明与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明,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号申请执行人徐其明,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太平村*组。组织机构代码32238940-X。主要负责人张罹,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徐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其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3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发现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未从事经营活动,仅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补偿款,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送达了提取执行裁定书,因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关停资金尚未到位,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已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暂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关停资金尚未到位,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徐其明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