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邢台世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焕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世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焕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世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省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群山,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邢台世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焕彩,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世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焕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台世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