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麒天纸品有限公司、罗修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麒天纸品有限公司,罗修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40-3号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官庄湖农场,组织机构代码61624737-8。委托代理人黎应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市麒天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蓝天科技园A1A2A5。法定代表人:李瑞明,总经理。被告罗修举,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麒天纸品有限公司、罗修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计21000元,由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