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双锁与裴炳午、山东丰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锁,裴炳午,山东丰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77号原告:张双锁,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裴炳午,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山东丰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5号新世纪广场1号楼16层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3280035510。法定代表人:张天宇,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双锁诉被告裴炳午、山东丰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炳午于2017年6月19日以申请人因伤情尚未恢复,暂时无法作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双锁承担。审 判 长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靳和林人民陪审员 安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广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