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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45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程某,男,39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天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