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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许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许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许鹏,男,生于1981年12月10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许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许鹏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18时左右,被告人段许鹏为其朋友杨创帮忙搬家后吃饭喝酒。后被告人段许鹏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甘CB88**号灰色“夏利”牌小轿车将杨创送至本市丽景西苑对面杨创的出租房。被告人段许鹏又和杨创喝酒至21时许,被告人段许鹏酒后再次驾驶其所有的甘CB88**号灰色“夏利”牌小轿车拉杨创沿市区上海路到南京路金昌市五中的施工工地找李锋帮杨创索要欠款。被告人段许鹏找到李锋便殴打李锋被在场人员拉开,李锋遂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案人员及被告人段许鹏均带至派出所调查,期间发现被告人段许鹏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被告人段许鹏交金川交警大队查处。经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段许鹏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许鹏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龚XX的证言,鉴定聘请书、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段许鹏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许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段许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段许鹏醉酒驾驶车辆,且鲜血样中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许鹏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车辆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许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师绍霞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