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兰生与刘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生,刘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32号原告:郭兰生,男,1960年5月18日生,山西省交口县石口乡桥上村人。被告:刘云贵,男,1948年6月24日生,山西省交口县元沟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生与被告刘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