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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兰生与刘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生,刘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32号原告:郭兰生,男,1960年5月18日生,山西省交口县石口乡桥上村人。被告:刘云贵,男,1948年6月24日生,山西省交口县元沟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生与被告刘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