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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甲、王某某、尹某乙诉被告尹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王某某,尹某乙,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1005号原告尹某甲,男,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女,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尹某乙,男,陕西省咸阳市人。法定代理人尹某甲,系尹某乙父亲,身份信息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儒,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尹家村二组)。负责人尹乾,系该组组长。原告尹某甲、王某某、尹某乙诉被告尹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纯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合法村民,2016年3月28日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11月2日被告给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3188元。原告系独生子女户,按照政策规定,原告独生子女户应多分配一个人的份额即23188元,但是被告未给原告分配。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独生子女户收益分配款2318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举证据如下:1、身份证2份、户口簿1份。证明三原告系被告处合法村民。2、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各1份。证明原告是独生子女户。3、证明、判决书各1份。证明被告2016年11月2日给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23188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举证据。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甲与王美芹于2011年5月25日结婚,2012年4月6日生一子即原告郑友浩,2015年12月31日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三原告户口均登记在尹家村东四街66号。因部分土地被征用,2016年11月2日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3188元,未给原告分配独生子女户额外应享受的一个人份额。本院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原告系被告处合法村民,是独生子女户,被告未给原告分配独生子女户额外应享受的一个人份额,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尹某甲、王某某、尹某乙征地补偿款2318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立凡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