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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道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道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7号之一被执行人邱道广,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邱道广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邱道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道广尚在服刑,经过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邱道广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