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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从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从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17号罪犯郑从谦,男,1973年1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从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34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郑从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从谦自2014年11月18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000分,表扬六次。罪犯郑从谦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次减刑缴交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郑从谦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郑从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从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33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