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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善洞与王传彬、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洞,王传彬,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918号原告王善洞,原籍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传彬,男,住邹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民田,男,住邹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原告王善洞与被告王传彬、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善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善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王善洞负担。审 判 长  赵海霞审 判 员  王 谦人民陪审员  张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