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郭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郭彦明,孙改春,孙根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郭彦明、孙改春、孙根长。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郭彦明、孙改春、孙根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