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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素华,燕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会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素华,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燕志辉,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素华、燕志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彦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