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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立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立君,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立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本市东区螺丝嘴,盗走张某的华为麦芒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手机被销赃,赃款已被挥霍。2、2016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本市东区十九冶医院门口保安室,盗走郭某的金立手机和江某的小米3S32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各一部。手机被销赃,赃款已被挥霍。3、2016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本市东区某药房内,盗走胡某的华为6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手机被销赃,赃款已被挥霍。4、2016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本市东区枣子坪,盗走周某的三星S632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元)。手机被销赃,赃款已被挥霍。5、2016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本市东区枣子坪某果蔬店内,盗走李某的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手机被销赃,赃款已被挥霍。6、2016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本市东区枣子坪某时尚烫染吧,盗走朱某的白色红米note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被销赃,赃款已被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对被告人唐立君犯盗窃罪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唐立君辩称第五次盗窃的手机不是oppoR9手机,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攀枝花市东区螺丝嘴,盗走张某的华为麦芒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手机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和吸食毒品。2016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攀枝花市东区十九冶医院门口保安室,盗走郭某的金立手机和江某的小米3S32G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各一部。手机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和吸食毒品。2016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攀枝花市东区某药房内,盗走胡某的华为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手机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和吸食毒品。2016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盗走周某的三星S632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700元)。手机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和吸食毒品。2016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某果蔬店内,盗走李某的手机一部。手机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和吸食毒品。2016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唐立君在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某时尚烫染吧,盗走朱某的白色红米note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和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的报案情况。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麦芒4手机的价格为700元;小米3S32G手机的价格为200元;白色华为S6手机的价格为350元;金色三星S632G手机的价格为4,700元;白色红米NOTE316G手机的价格为300元。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8月10日12时许,他将自己的华为手机放在靓车房值班室的一个纸箱上,13时发现手机被人盗走。后通过监控发现12时26分手机被一名中年男子所盗。4.被害人郭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8月21日14时许,他和江某发现各自放在十九冶医院门口保安室桌子上的手机被人盗走,通过监控发现有一个男子进过保安室。5.被害人胡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8月24日13时许,她将自己的华为手机放在长寿路慧鑫药店药箱上,当日17时30分发现手机被盗,后通过监控发现手机被一名男子所盗。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9月2日17时50分,他将自己的金色三星S6手机放在其出租房充电后出门,当他返回出租房时看见一光头男子拿着一部手机匆忙下楼,后他回到出租房时发现手机被盗,通过监控发现手机被光头男子盗走。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9月11日10时30分许,他将自己的白色oppoR9手机放在了枣子坪农贸市场果店里的办公桌上,10时50分许,发现手机被盗。8.被害人朱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9月8日11时许,他将自己的白色“红米NOTE3”手机放在了枣子坪某烫染吧店内电脑桌上后离开,回店前看见一男子从店内匆忙走出,后他回到店内发现手机被盗。几天后,他遇到唐立君,唐立君承认盗窃其手机的事实,并还了900元钱给他。9.被告人唐立君的供述,交代2016年8月10日12时许,他在攀枝花市东区螺丝嘴停车场岗亭内桌子上,将一部浅色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30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海洛因。2016年8月的一天,他和一个叫“周某”的人到十九冶医院门岗处,趁门岗内保安睡觉不备时,将门岗内桌子上的两部手机偷走,后将手机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6年8月的一天,他到攀钢医院旁边一个药店内,盗走放在收银台旁边的手机一部,后将手机以25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6年9月初,他在枣子坪上街一楼房内,趁房门未关,将放在房间内一部正在充电的三星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6年9月,他在枣子坪菜市场旁边公路一个水果店里,将放在店内的一部浅色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6年8月份,他在枣子坪菜市场一发廊内,将放在发廊电脑桌子旁的一部手机盗走,在炳草岗将手机销赃,赃款用于吸毒,之后被失主抓获,赔偿失主900元。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辨认,唐立君就是盗窃其手机的人。被告人唐立君辨认其盗窃手机的作案地点。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监控录像记录了被告人唐立君出入盗窃现场的经过。13.到案情况说明。14.刑事判决书。15.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立君提出第五次盗窃的手机不是oppoR9手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该手机是oppoR9手机,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立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张某700元、江某200元、胡某350元、周某4,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人民陪审员  邹元义人民陪审员  刘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