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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浩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浩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183号原告:贵州浩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57室。法定代表人:武博。委托代理人:郭范,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向峰。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浩博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3元,原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礼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志惠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